本文摘要:简介:本案是一起复婚后对于第一次再婚协议中拆分的财产该如何确认的典型案例。生效协议可以包含夫妻共计财产辨别依据吗?接下来就由小编来展开举案众说纷纭。杨某(女)与周某(男)于1974年以夫妻名义联合生活,并先后生育多名子女。 1998年,周某与他人签定《购房协议》,出售房屋一套,并注册在自己名下。2002年9月双方手续结婚登记。2006年11月,双方协议再婚,再婚协议誓约“家中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 2007年9月,周某与他人注册成婚,2010年4月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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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本案是一起复婚后对于第一次再婚协议中拆分的财产该如何确认的典型案例。生效协议可以包含夫妻共计财产辨别依据吗?接下来就由小编来展开举案众说纷纭。杨某(女)与周某(男)于1974年以夫妻名义联合生活,并先后生育多名子女。

1998年,周某与他人签定《购房协议》,出售房屋一套,并注册在自己名下。2002年9月双方手续结婚登记。2006年11月,双方协议再婚,再婚协议誓约“家中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

2007年9月,周某与他人注册成婚,2010年4月再婚。2010年12月,杨某、周某再度注册成婚。

2013年7月,上述房屋展开征地,周某与拆迁办签定了《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征地补偿款据为己有。杨某向法院控告,拒绝确认被征地的房屋系由杨某个人所有,该房屋征地权益归其个人,并由周某归还涉及征地款。庭审中,周某递交自己书写的字条一张,借以证明杨某表示同意退出主张2006年再婚协议中的所有财产权利,并明确提出该字条上的手印为杨某所按。

杨某称之为其对该字条的内容不知情,并回应其不识字,手印不是其所按。【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指出,根据双方2006年签定的再婚协议,涉嫌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再婚后应该归杨某个人所有。2010年双方复婚,该房产在双方第二次婚姻中不应科杨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由此扣除的征地利益应该归杨某个人所有,周某私自占据征地款,侵害了杨某的财产权利,应该不予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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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周某庭审中递交的其自己书写的、杨某表示同意退出再婚协议中所有财产的字条,鉴于杨某不识字,且对该字条不接纳,周某又并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递交书面指纹检验的申请人,故应由周某分担原告无法的法律后果,法院对周某递交的该字条并未说法。最后,法院裁决周某归还涉及征地款。【小编解析】 1、复婚后的财产拆分。

虽然杨某、周某于2002年才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涉及法律规定,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就以夫妻名义联合生活且男女双方早已合乎成婚实质要件的,可以按照事实婚姻处置,故周某1998年购买的房屋不应科夫妻关系延续期间所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双方2006年的再婚协议,上述房屋在再婚后应该归杨某个人所有,故杨某、周某2010年复婚后,该房屋已沦为杨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由此扣除的征地利益应该归杨某个人所有,周某私自占据征地款,侵害了杨某的财产权利,应该不予归还。2、婚姻家庭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对于周某庭审中递交的其自己书写的、写明杨某表示同意退出再婚协议中所有财产的字条,因杨某称之为对字条内容并不知情,其未在字条上按手印,此时应该由谁分担举证责任沦为案件审理的关键。法院指出,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尤其是牵涉到农村妇女时,在双方文化水平及社会、家庭地位显著不平面的情况下,应该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明确到本案,周某递交字条意图证明杨某退出所有财产,庭审查明杨某系由文盲,如果将证明字条中的手印并非本人所按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杨某,违背公平原则,故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周某,告诉周某不应由其证明该手印的真实性,驳回指纹检验申请人。

后周某并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递交书面指纹检验申请人,分担了原告无法的法律后果。最后,因周某原告无法,法院依法对上述字条并未说法,反对了杨某的诉讼请求,贯彻维护了杨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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